简易公开听证的做法有哪些(简易公开听证的做法有哪些内容)

简易公开听证的做法有哪些(简易公开听证的做法有哪些内容)

摘要:简易公开听证是一种旨在了解事实和依据事实达成协商,调节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行为。本文从历史、概念、特征及优缺点入手,详细介绍了简易公开听证的做法。

      

摘要:简易公开听证是一种旨在了解事实和依据事实达成协商,调节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行为


      简易公开听证也称为简易听证或不具管辖权的听证,是由当事人自行就其纠纷进行调解而不需要司法裁定的一种方式。相较于普通的法庭听证,简易公开听证的参与者较少,事实和理论探讨范围较窄,流程较简单,司法程序也较为轻松。此外,简易公开听证对于当事人来说,费用较低、时间短,极大地提高了矛盾解决的效率。

      从历史上看,简易公开听证的发展非常早,早在夏朝的“得闻制”之前,就已经存在一种类似的社会调节机制。“得闻制”是我国解决民间纠纷调节以及案外调解的重要法律制度,这种制度使得公众对一些纠纷的调解被普遍接受和普遍实行。它的出现有力地支持了民众主动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同时也牢牢地保护了有关双方人身、财产权益。当然,随着法律制度更新,这种制度也渐渐变得冷淡,以至于在清朝时代完全消失。

      简易公开听证的概念由来已久,尽管清朝的得闻制已经消失,但是简易公开听证的概念也一直在发展。比如,在当今的中国,一些地方制定了简易听证程序,例如,国家司法部于1991年和1997年分别发布了《简易听证办法》和《全国简易听证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促进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法院就基层社会矛盾调解案件进行简易公开听证。

      从概念上讲,简易公开听证是一种旨在了解事实和依据事实达成协商,调节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行为。参与者可以是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由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亲属或其它当事人的知情人。在本质上,它是一种由当事人主动参与的调解活动,在这个调解活动中,协商者有权开放、宣布一定程度的调和协议,但这种协议不能构成法律约束性力量,也不能被司法机关作为正式证据使用。

      从特征上来讲,简易公开听证与传统司法裁定听证有很多不同,其中最明显的特征是:参与者少,当事人可以自行组织和选择参与者,没有受法官管辖的传统角色。证据也可以自行调取,而不需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内;调解过程更加灵活,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达成调解;简易公开听证的时间更短,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完成调解并达成调节协议。

      简易公开听证的优点不言自明:它既可以节省法院的审判费用,也可以减少双方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的精神压力,同时可以提高当事人自我参与的积极性;促使双方当事人当面谈判,使得当事人有机会自行调解,掌握自己的命运;双方当事人可以更好地协商调解和确定最终的协议,而不用担心当事人的利益被不ARDS等法律程序的追究所影响。

      简易公开听证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缺乏法律约束性力量,当事人之间最终达成的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法将另一方当事人纳入司法管辖范围,也无法构成司法行政机关实际行使法律权力和处理民事案件的职责。此外,由于简易听证并没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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